日照市一男子去水库钓鱼时不慎将渔竿碰到了头上方的高压电线,被电击中死亡。被害人亲属将高压线架设所在地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建议,判供电公司、被害人共同担负事故主要责任。
2005年7月31日,死者耿某与好友到日照市岚山区某村水库钓鱼。耿某手持长4.5米的碳素渔竿在距离水库不远的田间路上换位时,碰及头部上方横跨路两边的高压电线,被高压电击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调查,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某村民委员会系事故发生地高压线路的产权所有人,日照供电公司高兴变电所系该高压线路的架设人和事实上的管理者。日照供电公司和高兴镇某村均未在高压线路附近的变电房上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东港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耿某私自到高兴镇某村水库钓鱼,不慎将渔竿碰及头部上方的高压线,触电死亡。该供电设施由供电公司所属的高兴镇供电所负责施工架设,变电房钥匙由高兴供电所掌管,供电所对涉案供电设施行使管理维护权。架设时高压线距地面的高度不足4.5米,违反有关规定,供电所的违规架设行为给后来耿某发生触电身亡事故埋下隐患。因此受害人耿某、供电公司均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近日,法院判日照供电公司、被害人各负40%责任,村委会负2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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